(1)應屆畢業生四年級公民護照成績得累計至112年6月15日。 (2)5月18日成績尚未累積達到各項低標但總分已達60分者,教務處期末成績系統暫以57分標示,待112年6月15日總成績第二次結算成績及格者,依系統分數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更正。 (3)6月15日成績仍未達60分者,可暑修並依修課規定完成該學分,成績以修課成績計算,或可選擇延修依入學年度之計分標準繼續累積分數。 (4)第二次結算成績及格者,畢業證書領取時間待教務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