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科技大學公民護照實施辦法 96年05月02日教務會議通過 97年09月16日教務會議通過 98年08月28日教務會議通過 101年08月28日教務會議通過 105年01月18日教務會議通過 108年08月14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遠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基於全人教育之目標,讓不同領域之學生 累積多元化的學習經驗,並配合本校的發展特色,特擬訂遠東科技大學公 民護照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目的: 為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並養成獨立思考創新的習慣,進而開擴個人視野及 人文涵養,創造具有優質文化的社會。本校公民護照包含「公民教育」與 「創意實作」二門科目。凡本校學生修習以上二門科目之事宜,均悉依本 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校公民護照之推行單位與實施對象: 一、「公民教育」科目之規劃與督導,由通識教育中心及學務處共同負責, 各訓輔活動執行單位配合推行。 二、「創意實作」科目之規劃與督導,由通識教育中心及創造力中心共同 負責。 三、本校大學部日四技各系新生(產學攜手專班、雙軌訓練旗艦計畫專班 及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專班等專班除外),均須修習「公民教育」與 「創意實作」二門科目。外籍生「公民教育」分數,不受各項低標之 限制,於畢業考前總分達60即修得該學分。具特殊狀況或大三轉入 本校之學生,得另增修本校通識課程4學分以申請抵免。 第四條「公民教育」科目之成績規定及活動內容: 一、「公民教育」科目為必修2學分,成績以合計總分達60分且需達 單項最低配分為及格,學生在校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畢業考前合計總 分,並直接在「公民教育」科目給分,成績必須及格方准畢業。若成 績未達60分,則須重補修並依修課規定完成該學分,成績以修課成 績計算。 二、「公民教育」科目內容為各類公民教育活動,要求重點為學生對活 動之參與、社會服務之熱忱及藝文欣賞,以養成學生之優良氣質與 人格。學生須在校第一學年第一學期至畢業學年第二學期間參與各 類公民教育活動。 於「公民護照」中進行所參與各類活動之認證,認證由與各類活動 相關單位負責。認證後由各主辦單位負責在每學期結束前登入校務 管理系統。 三、各類公民教育活動包括擔任班級或社團幹部、社團活動參與、藝文 欣賞、社區志工義工服務、全校性專題演講、鄉土文化巡禮、體育 活動、中文閱讀與寫作與其他認可之公民活動,共計九項。其實施 細則另定之。 第五條「創意實作」科目之成績規定及活動內容: 一、「創意實作」科目為必修2學分,成績以60分為及格,學生在校 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畢業考前時合計總分,並直接在「創意實作」科 目給分,成績必須及格方准畢業。若成績未達60分,則須重補修並 依修課規定完成該學分,成績以修課成績計算。 二、「創意實作」內容為各類創意活動,包括發明與新型的專利申請、 創意競賽、專題製作競賽、藝文創作發表或展覽與競賽四項。其實施 細則另定之。 第六條其他規定事項: 教務處於學生在校畢業學年第二學期畢業考前彙整出「公民教育」與 「創意實作」科目成績不及格者,交由通識教育中心安排開設「公民 教育」與「創意實作」科目之依據,並統一由教務處告知學生須重補 修並依修課規定完成該學分,成績以修課成績計算。 第七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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