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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或國外留學生來臺打工或實習者,應遵循就業服務法及觀光法規相關規範

公告單位

國際交流中心 

訊息類別

其它 

公告時間

2019/05/02 

詳細內容

[依照教育部108年4月30日來文─臺教文(五)1080061488─公告] 

一、外籍人士或
國外留學生除應符合就業服務規定外,未經考試及訓練合格取得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不得執行導遊業務,倘查有違規情事,該局將依法裁罰

(未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相關法規,請參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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