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僑生聯1060500847號函辦理。
主旨:
有關協助提醒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之僑生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之相關規定,以保障僑生就學權益事
說明: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二、邇來迭有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之僑生因在臺停留超過一年而無法重新申請回國就學,影響權益,爰未來倘遇僑生退學或喪失學籍,請以書面方式提醒渠等如仍有回國就學之規劃,應注意在臺停留期限等相關規定,以維渠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