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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

公告單位

國際交流中心2 

訊息類別

其它 

公告時間

2017/05/05 

詳細內容

 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06428日臺教文()1060060664號函辦理。

主旨:

105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

說明:

一、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本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如附件1)

二、105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本部審查。

三、檢送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2、附件3),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申請案請分開列冊,俾利審查。相關申請表件電子檔可至「教育部僑外生畢業後實習專區」(http://ocec.nkfust.edu.tw)-「申請表件下載」項下下載使用。

四、為簡化公文行政作業,請學校於本(106)610日前彙整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本部審查;應屆畢業僑外生如未及於前述時間而於居留證效期(就學事由)屆滿之2個月前提出申請者,學校仍應予受理,經學校初審後,另行函送本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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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實習作業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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