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臺教文(二)1060047164號函辦理。主旨:
有關港澳台灣慈善基金會「台港教育交流基金」受理獎助學金及交流活動經費申請事。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3月31日陸港字第1069902558號函辦理。
二、為促進臺港教育交流與合作,旨揭基金會成立「台港教育交流基金」,並已於日前公告相關規範,正式受理申請。鑑於本案有助於鼓勵香港學生來臺升學,並具強化臺港交流之效益,敬請轉貴校香港學生參考。
三、檢附港澳台灣慈善基金會網站公告、台港教育交流基金簡介、台港教育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暨申請表、台港教育交流基金申請作業要點暨申請表各乙份,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