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臺教技(四)1060005712號函辦理。主旨:
有關技專校院106學年度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作業一案,請依說明於106年3月2日(星期四)前報部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配合新南向產企業需求,鼓勵技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班別分別為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學位班)、外國青年短期技術訓練班(非學位班)及短期專業技術師資培訓班(非學位班)。
二、學位班申請規定如下:
(一)專班學制:二年制副學士班、五年制副學士班、二年制學士班、四年制學士班。
(二)招生系科:
1、原則依106學年度本部總量核定日間學制之相關學系科名稱申請,惟現行未設有二年制學士班及二年制副學士班之系擬申請專班,亦得由106學年度本部核定日間學制四年制學士班之相關學系規劃成72學分二年制學士專班或80學分班二年制副學士專班予以招生。
2、另自107學年度起,學校擬以二年制副學士專班招生,其招生系科則需依照本部總量核定招生學年度之系科辦理。爰現行總量未核定之招生系科如擬於107學年度辦理招生作業,則需向本部申請增設招生系科且經核定後始得辦理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
(三)招生名額:仍須以本部核定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加以運用。
三、非學位班申請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程:外國青年短期技術訓練,以1年為原則;短期專業技術師資培訓班,以3個月為原則。
(二)專班名稱不限於106學年度本部總量核定日間學制之相關學院、系、科名稱,惟須於計畫書載明專班課程規劃及授課師資名單、專業及授課時數(學分數)。
四、有關旨揭專班計畫書相關事宜(附件1~3),內容以50頁為限(含合作意向書),格式為標楷體14號字;上下左右邊界為2公分;段落間距與前後段距離為0.5行。請備文並同時檢附專班計畫書5份(含電子檔1份)寄至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新南向計畫辦公室周侑雯小姐(02-2771-2171分機6514)收。(請註明申請新南向專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