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99學年度申請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有關事宜。
說明: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日期:10月19日起至10月26日止,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地點:國際交流中心
三、申請對象及資格: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僑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操行平均成績80分以上。
(三)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四、檢附文件:
(一)一年級僑生: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附表1)、清寒僑生助學金評分表(附表2),評分表中項目1~3如有勾選者,請檢附相關證明。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附表1)、清寒僑生助學金評分表(附表2),評分表中項目1~3及第8項如有勾選者,請檢附相關證明。
五、依教育部規定助學金之審核作業有時效性,請欲申請同學儘早準備完整相關證明文件,依限提出,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六、表單->相關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