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外交部104年8月31日外授領二字第1046801065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依現行規定,旨揭各類學生身分之外籍人士來臺目的倘係為「就學」、「研習」或「實習/代訓」,來臺前均須先向駐外館處申請與來臺目的相符之停/居留簽證,不得使用免簽證、落地簽證待遇或持與上述3種目的不同之停/居留簽證來臺,否則入國後皆無法在臺申請改辦上揭3種目的之居留簽證,必須離境向駐外館處再申請簽證。 三、「臺灣獎學金」、「國合會(ICDF)獎學金」、「外交部臺灣獎助金」、「外交部華語文獎學金」、「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等類之獎學金受獎人,如其受獎期限有6個月以上(含),駐外館處均得要求申請人須繳齊相關應備文件後,核發適當代碼之居留簽證,以利在臺順利就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