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增進我國青年國際視野及加強全球移動力,推動大專校院於課程中融入Gap Year概念,讓學生實際赴海外壯遊體驗,由教師設計明確學習主題,並透過開設課程之方式,使學生有完整且制度化的學習。鼓勵青年赴海外壯遊體驗學習,探索認識自我,豐富人生閱歷,培養獨立人格,爰規劃本計畫,擴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多元管道。
二、旨揭計畫規劃原則為結合既有或開設新課程,應包括跨文化各面向、融入Gap Year概念與課程學習主題相關之各項國際參與及交流活動規劃設計、海外活動安全等核心內容,並訂定為全校性選修課程,修業期間應至少1學期(含)以上。課程應由教師設計明確之學習主題,透過系統化設計可達成國際體驗學習目標之內容,除校內課堂學習,尚須配合課程目標,提供多元的國外企業或機構合作及交流模式,供學生選擇以自行規劃赴海外進行國際參與及交流相關活動,並應評量學生學習成效。
三、本項計畫推動期程如下:
(一)申請作業:由教師擬訂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由學校於104年9月30日前具函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由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就各校所送計畫書進行審查,核定補助對象及補助額度;第二階段由本署依各校第一階段教師計畫書,審核學生赴海外計畫是否符合該學習主題。
(三)執行期程:以104學年度為主要執行期程,最遲於105年8月31日前完成。
(四)經費補助:每校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70萬元為限,且各校應提出的自籌款不得少於所提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五)結報作業:獲補助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備函,最遲於105年9月30日前,檢送成果報告等相關結案資料,函送本署申請結案事宜。支出原始憑證請依據會計相關法規自行審慎留存,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