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港澳學生及具外國籍之僑生入出國(境)查驗程序規定。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9日臺教文(五)字第1030147362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修正相關法規,具外國籍之僑生於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得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港澳學生得申請核發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持該證者免再申請出境證或加簽。對於選擇不換發新證或未辦妥出入國(境)手續者,除有急重病或奔喪之具體事實及證明外,該署國境事務大隊緊急出國之協處機制不再適用。
三、有關該署相關法規修正及換證事宜,請逕洽該署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一科、二科及其各地服務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