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專業交流或研修,應確實依核定行程及期限辦理。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0月3日臺教文(二)字第1030111770號函辦理。 二、依據內政部「不予受理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期間處理原則」規定,大陸地區人士在臺行程變更未報備或逾期停留,內政部將不受理邀請單位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申請案件6個月至3年。至於違反前述事項之大陸地區人士,則依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將不予許可6個月至5年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