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大陸地區學生來臺研修及延期停留務請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7月30日臺教文(二)字第1030111770號函辦理
。
二、邇來大陸地區研修生在臺期間,因故疏忽停留期限或未於
規定期限內辦理延期事宜,以致逾期停留之案件頻生,依
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7條、第18
條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線上申請須知」第
9點之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辦理延
期停留,應於停留期間屆滿5日前,備齊表件,由邀請單
位代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臨櫃以紙本送件方
式提出。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主要
專業活動,不得變更;如有變更應依前揭辦法第36條之規
定,由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
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