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國際交流中心2
訊息類別
其它
公告時間
2013/12/25
詳細內容
說明: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02年12月24日僑生聯字第1020085905號函辦理。二、該修正案第31條及第33條,為維護僑外生之學位生受教及工作權益,及使僑外生工作許可申請標準一致,刪除外國留學生之學位生須入學一學期及外國留學生須學業成績優良,始得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檢附前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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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