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科技大學獎勵外國學生就讀實施辦法
98年3月2日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
98年3月3日行政會議通過
99年3月16日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
99年3月23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遠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教育部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台留學政策,並吸引優秀外國學生申請就讀本校,促進本校國際化,特訂定遠東科技大學獎勵外國學生就讀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不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具僑生身分,並領有內政部或直轄市警察局核發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者,且依本校招收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申請就讀於本校日間部之新生及在校生。
第三條 本校免費提供外國學生於修業年限內第一宿舍或第三宿舍之住宿。
第四條 外國學生學雜費減免標準如下:
(一) 第一學年之學雜費比照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收費標準。
(二) 第二學年起,凡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 (研究所達85分) 以上,且在全班前百分之十者,減免全額之學費及雜費;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75分 (研究所達80分) 以上,且在全班前百分之二十者,減免全額之雜費。
第五條 申請方式及申請時間:
(一) 申請入學之外國新生應於向本校研究發展處國際交流中心繳交入學申請資料時,一併提出申請。
(二) 在校生得於每學期開學前檢附「外國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表」及前一學期在學成績單,向本校研究發展處國際交流中心提出申請。
(三) 第二學年起,在校生需另檢附經校內任一單位或教師認可之協助行政或研究計畫書。
第六條 外國學生有下列情事者,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 曾遭退學後再行申請入學者。
(二) 延畢生。
(三) 復學生曾於休學之當學年已獲獎助者。
(四) 操行成績低於80分者。
(五) 受記過以上校規處分者。
(六) 領有我國政府補助獎助學金者(如台灣獎學金、外交獎學金、太平洋獎學金、國合會獎學金等)。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