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臺教文(三)字第1020093706號辦理 主旨:檢送「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參加教育部學海惜 珠計畫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並公告周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與本部102年3月8日台內社字第1020079669號 、臺教文(三)字第1020032069B號令及內政部102年6月18日台內社字第10202245112號函辦理。 二、旨述計畫係為維護因申請本部學海惜珠出國研修,而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6項最近1年未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而予排除補助,及返國後須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以上始能再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補助規定而福利受影響之學生之權益,特訂定此專案性補助計畫。 三、因旨述補助計畫業已明定其適用對象為「學海惜珠計畫」學生,故不適用於「學海飛颺」及「學海築夢」計畫之申請者,爰請 貴校公告周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如 欲出國研修,宜申請學海惜珠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