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作業要點」辦理。 二、依前開要點規定,大學校院招收(包括分發及考試)研究所僑生人數5人以上者,得於每年10月31日及3月31日前(文到日期),將當學年第1學期或第2學期修讀學位之研究所僑生人數(不包括已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送本部核配優秀僑生獎學金補助款,如係地方政府所轄學校併請檢附「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單」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辦理,未達5人者請免報部。109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款尚未核結學校,請於申請旨揭補助前函報本部辦理。 三、港澳學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者,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