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教育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二、108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教育部審查。
三、檢送僑外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申請案請分開列冊,俾利審查。申請表件電子檔可至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頁-「主題專區」-「僑外生事務」,依僑生、外國學生類別,點選「畢業後實習」資料下載使用。
四、108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申請案,請學校於本(109)年6月15日前整批彙整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教育部審查;惟應屆畢業僑外生如未及於前述時間而於居留證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提出申請者,學校仍應予受理,經學校初審後,另行函送教育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