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規定,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
定合格。另自104年1月1日起,學科測試及格成績不予保
留。至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仍維持保留3年之規定。
二、凡民眾報名參加技能檢定全測者,除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而不能參加測試外,本就具有全程參與學、術科測試之權
利,不因旨揭規定而喪失,故請貴單位不得擅自告知或勸
導使其不能參與測試,合先?明。
三、為使應檢人瞭解相關規定,並使學術科測試能順利進行,
請貴單位妥為宣導,並於測試期間將旨揭公告事項(如附
件)張貼於明顯處,並請試務相關人員確實依規定配合辦
理。
更詳細內容與附件檔案,請老師詳細閱讀並協助宣導。